校党委常委会2000年4月17日通过
2000年4月21日陕师校发[2000]4号发布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基建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含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内各部门的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定额、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审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以下基建、修缮(含装饰)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预、决算审计(由省、市、区招标办公室组织的招投标和学校组织进行的议标中标工程不再进行预算审计,竣工后仅对工程项目变更部分进行决算审计):
(一)造价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修缮工程和室外工程项目;
(二)造价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安装工程和二次装饰工程项目;
(三)造价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四)学校领导指示审计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报送审计。其中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同意,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凡需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由甲方(不接待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规定送审:
(一)预算审计。应在工程开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未进行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抢修工程除外)。
1.工程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1份存审计处)。需注明立项目的、用途、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并由项目批准人(或项目批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工程立项单位公章。
2.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无图纸的需有建设单位工程量丈量结果)。
3.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预算书(凡依附于建筑六面体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套用建筑装饰定额及取费标准)。
4.施工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需注明施工现场甲方负责人,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双方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
5.送审报告。需注明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预算造价、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计划施工时间和施工队名称等,并需有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6.施工队等级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决算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工程量较大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
1.全套工程图纸、资料。如有变更,需有变更的图纸、资料并有同意变更的甲方人员签字。
2.施工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需有验收人、验收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及验收、使用单位公章。
4.与决算有关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结算单据和计费凭证等资料。
5. 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决算书。
6.送审报告。需有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7.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审计。
第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预算,一般可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备料款,最高不超过50%。财务部门可根据审计处的意见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预算,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九条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预算的工程项目,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可根据校领导批示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无校领导批示,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抢修工程待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可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一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师审字[96]第1号文《陕西师范大学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